劳动保险法 劳动保险条例还有效吗?法规效力详解。

 2025-11-27  阅读 4  评论 0

摘要:劳动保险法 劳动保险条例还有效吗?法规效力详解。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告《劳动保险条例》定期执行的决定。(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1951年2月26日发布)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制定了《劳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法 劳动保险条例还有效吗?法规效力详解。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国务院公告《劳动保险条例》定期执行的决定。(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1951年2月26日发布)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制定了《劳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法的规定?

国务院公告

《劳动保险条例》定期执行的决定。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国务院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1951年2月26日发布)

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三十二条,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 草案》,并于1950年10月29日公布,征求全国的意见。在过去三个月中,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工商界、机构和个人的141份意见书,并对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但由于该规定仍属重点审判,故判决仍由本院颁布实施。为了实施该条例,特作如下决定:

一,

()劳动保险条例于1951年3月1日生效,即企业行政或管理层应自3月起缴纳劳动保险费,工人和职员应自5月1日起领取根据该条例应缴纳的劳动保险费。

第二,

凡按规定应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应会同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劳动保险登记。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业。经行政方面或者管理层与基层工会组织协商同意暂缓执行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批准并备案;双方协商不成是否执行的,提交当地劳动行政机关处理。上述所有手续应于1951年3月15日以前完成。

第三,

被指定为征收和保管劳动保险金的总库。具体办法由我行商中央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并通知全国各分行、支行于3月10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

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或管理部门应配合工会基层委员会,在四月底前做好本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

中央劳动部会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三月初由劳动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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