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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机构)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TianJin Precious Metals Exchange,简称津贵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的公司制交易所。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现货铂金、现货钯金、现货镍、现货白银、现货铜现货铝六种贵金属。 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交易所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 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1简介2交易模式3组织架构4风险提示5权益保障6大事记7法律法规8产品知识9相关事件目录
1简介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的政策精神,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发起设立,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中明确提出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增加交易品种。贵金属交易所作为天津产权中心的创新型交易平台,主要为金银等贵金属的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相关服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品种有现货铂金、现货钯金、现货镍、现货白银、现货铜现货铝六种贵金属。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采取24小时不间断交易,时间及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交易所营业范围为“贵金属(含黄金、白银)、有色金属现货批发、零售、延期 交收,并为其提供电子平台;前述相关咨询服务及许可的其它业务”。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由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等企业参股。
交易所将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严格监管,保证贵金属交易试点工作安全、平稳推进。
2016年6月6日,津贵所创新性地推出现货挂牌模式,以“LeadingEX”现货交易交收系统为平台,以非标准化产品的挂牌摘牌交易为核心,辅以物流、金融、定制等配套性综合服务,将更有效满足参与方的现货贸易及风险管理需求,服务实体经济。
2交易模式
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是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借鉴国际主流金融、商品交易市场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新设计的一种交易模式,与国内撮合制交易所错位发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中,交易所不参与交易,只提供交易平台,维护交易按照“三公”原则持续开展,因而解决了撮合制交易模式里风险集中的问题。交易系统参照国际贵金属现货价格报出天津贵金属现货价格,客户按此价格与会员直接成交。会员单位对各自客户的交易盈亏进行履约担保,避免了因集中交易、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方式产生的风险过于集中的现象。由于会员有按照实时价格与客户成交的义务,从而为市场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配合其每日24小时的交易时间,为投资者和保值者带来了更多的成交机会。也避免了在撮合制交易所里不得不设置涨跌停板带来的客户无法成交止损的问题。
3组织架构
4风险提示
· 投资须谨慎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延期交收交易具有高投机性和高风险性,不适合于利用养老基金、举借债务、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者。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延期交收交易只适合于以下投资者:
A、投资者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B、能够充分保证、同意和理解一切有关于此交易的风险,并且在经济,生活等其他方面有能力 承担所有风险的投资者。
C、由于此交易的高风险性,若投资者的所有账户余额全部损失,仍不会改变其正常的生活方式。
· 价格波动的风险
由于黄金是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商品,因此其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际经济形势、美元贵金属、相关市场走势、政治局势、原油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黄金价格产生影响的机制非常复杂,投资者在市场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并且信息采集的渠道并不明确,存在不对称性,因而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较高。如果投资者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时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
· 交易风险
投资者需要了解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的黄金交易是一种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其高风险性决定了此种交易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和亏损,在建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时,会造成较大的 亏损,同时根据亏损的程度需要不断的随时追加保证金,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这种随时追加的 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行情报价由交易所以伦敦现货黄金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黄金市场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贵金属,连续报出现货黄金的人民币买价及卖价,其价格可能会与其他途径的报价有微弱的差距,交易所并不能保证其交易价格与其他市场保持完全的一致性。
投资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市价单一经成交,即不可撤销,投资者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通过会员以电话的方式下市价单,一经会员交易部报价确认成交后,此市价单即不可取消,投资者必须接受此种报单方式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投资者的成交单据必须是建立在自己的自主决定之上,交易所、会员以及任何个人通过自己的经验所做出的对于市场行情的研判,仅为个人建议并非保证,同时也不构成任何要约,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电话以及电子交易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偶然性的明显的错误报价,交易所可能事后会对错价及错价产生的盈亏作出纠正,由此而造成的交易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不可抗力风险
任何因交易所不能够控制的原因,包括地震、水灾、火灾、暴动、罢工、战争、政府管制、国际或国内的禁止或限制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电子故障等其他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影响。
5权益保障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采取了以下措施: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一、客户编码登记备案制度
投资者开户时,会员单位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为投资者分配唯一交易编号。该交易编号专码专用,一户一码,严禁混码交易。
二、投资资金第三方银行托管制度
投资者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交易所在资金托管银行开立专门账户用以托管投资者自有交易资金和清算结算投资盈亏;投资者自行通过网上银行和银行柜台自行办理资金存入和取出手续; 没有投资者授权,他人无法动用投资者账户资金。
目前交易所与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
三、投资者投诉电话
投资者可就会员侵权及违反交易所业务章程的行为,直接向交易所投书或者举报。
6大事记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2008年12月30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注册成立
2009年4月8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各会员代表出席
2009年4月21日 天津市金融办副主任刘宁一行视察交易所
2009年5月7日 崔津渡副市长、陈宗胜秘书长、保税区管委会主任、国资委领导、金融办领导一行视察交易所
2009年6月5日 天津市政协卢金发秘书长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0年2月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开始试运行
2010年10月8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与中国贸促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1年2月23日 天津鼎信交易数据托管中心运行
2011年3月14日 交易所与招商银行总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1年5月17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启动议价交易
2011年9月6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与中国黄金集团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
2011年9月13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2.0版本上线运行
2012年2月 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正式运行
2012年3月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成为ISDA(国际掉期与衍生品协会)成员
2012年5月-2015年5月 连续4年荣获“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年度百强企业”荣誉称号
2012年10月24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新办公楼正式启用
2012年12月28日 中国中信集团控股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2013年1月21日 空港管委会主任冯志江陪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散襄军参观交易所
2013年2月20日 滨海新区委员会书记袁桐利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3年2月27日 中国中信集团常务董事、副总经理窦建中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3年6月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荣获天津市2012年度“五一”劳动奖状
2013年8月8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镍上市交易
2013年8月19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网上开户业务上线
2013年9月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首次节假日开市
2014年1月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荣获“2013年度最受投资者关注的现货电子盘”奖项
2014年2月25日 天津人大常委会长杨蔚东秘书长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4年3月17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铜上市交易
2014年4月18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电子商务平台——天通商城上线试运行
2014年5月7日 中信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炯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4年5月19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铝上市交易
2014年5月28日 天津市国资委主任刘建中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4年6月11日 天津市商务委副主任赵光通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4年7月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通过了ISO系列认证
2014年9月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通过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测
2015年1月10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荣获“2014年度最具影响力现货交易所”奖项
2015年1月21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015年3月23日 中国驻英大使刘晓明先生携夫人一行视察交易所
2015年9月22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正式获天津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2015年12月8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被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6年1月21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获得“天津市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荣誉
2016年3月28日 天津市金融局正式批准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挂牌模式”上线运行
2016年6月6日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现货挂牌模式”正式上线
7法律法规
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商业银行的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银行开展各类黄金业务,须向当地银监局报备。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工商管理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管理一般黄金生产及首饰经销商。
证监会
证监会体系涉及到黄金的法律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主要内容是变相期货的认定、20%交易保证金的限制和境外套期保值权的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品种,归证监会管理。
另外,证监会正准备推进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境外期货交易业务。如能落实,则或能根据此业务规避央行的黄金进出口管理而进行黄金交易的境外平盘。
2007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可能与我所相关的条款有:
1、关于“变相期货”的认定
第八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本条例施行前采用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或者具备前款规定的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机构或者市场,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2、关于“变相期货”的相关管理条例
(1)第四条
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2)第五条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关于对经营“变相期货”者的惩罚措施
(1)第七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或者组织变相期货交易活动的,予以取缔.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关于境外套期保值
(1)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
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以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第七十七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境外期货交易。
税法
国内黄金相关税法的主要内容为在上金所和上期所场内交易标准金锭、金条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制度。这样就保证了国内的金矿和金银精炼厂除了向这两个交易所供货外,以其他方式销售黄金要缴纳相应税赋。
主要法规有:
1、国税发明电〔2002〕4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税〔2002〕142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8〕4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法律
中国黄金市场的法律和管理可以分为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工商总局四个体系,另外还有黄金相关的税法体系。
银行体系
1、综述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央行管理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和黄金衍生产品、监督管理黄金进出口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这些权力,央行直接管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且有从证监会接管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黄金期货的倾向。
2、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1)200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
(1.1)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职责。
(1.2)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2)国办发〔2008〕8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2.1)“主要职责”中规定央行具有如下职责:
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2.2)“内设机构”中规定:
金融市场司监督管理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货币金银局拟订有关货币发行和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黄金储备。
(3)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3.1)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已经被废止,但其第四条的内容“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旧未变。
(3.2)央行具有国内黄金进出口的审批权。
(4)央行关于黄金进出口的相关法律法规。
央行仅赋予了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和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黄金进口权。
2005年12月12日,央行曾制定《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该办法至今仍没有证实颁布实施。
8产品知识
产品特点
1. 采用24小时交易的贵金属现货及其衍生品市场。
2. 采用国际同步报价的贵金属现货及其衍生品市场。
3. 保证金杠杆(5-20倍)的金融衍生品。
4. 创新型分散式柜台交易平台。
5. 客户资金由第三方银行存管。
6. T+0 双向交易,可即时买卖,可以做多做空。
7. 交易费用低 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八。
8.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由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主发起,在天津滨海新区注册的公司制法人007。
9 交易的延期费用低,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二。
9相关事件
被判组织非法期货交易
2017年11月1日报道,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现货平台投资纠纷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贵金属交易所(“津贵所”)组织非法期货交易,裁定涉案全部交易无效,应赔偿原告投资者90万元。据悉,津贵所不服裁决,将提起上诉。
根据案情材料,原告李某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在津贵所交易白银现货,先后总投入约130万元,成交192笔,共亏损约91万元。
津贵所于2008年设立,据其官网披露,白银现货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所以伦敦现货白银市场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市场价格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报出现货白银指导价,其会员公司再据此按照一定点差报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者可以进行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8%-40%。
历城区法院认为,涉案的所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实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涉案的192笔交易无任何白银实物交收或延期实物交收,均直接平仓对冲了结,实际交易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且涉案交易一笔多达15手(15千克/手),普通自然人投资者不具备交割能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称,虽然从单个客户角度,涉案交易采取会员与投资者间一对一对赌方式,但从津贵所130多家会员公司角度,是集中了众多客户参与交易,属于分散式柜台做市商交易,符合集中交易特征。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向深圳经侦局提供复函认定,津贵所139号会员天津国腾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擅自从事期货交易”。
2017年3月,清理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商品类交易场所的分散式柜台交易“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
历城法院判决,原告李某在被告津贵所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和全部交易无效,津贵所应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补充赔偿约9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72元由津贵所承担。
词条图片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住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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